2007年9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  管道煤气未开通 开发商违约出赔
    案情实录:2005年11月9日,朱某买了两套预售商品房。当时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,在2006年年底前为两套房屋分别接入管道煤气。今年1月,朱某办理房屋接收手续时发现,其中一套的煤气管道未按约安装、开通。朱某多次与开发商交涉,均未果,遂起诉要求开发商安装并开通该户的管道煤气,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2.4万元(由于不能安装管道煤气,朱某认为影响了房屋出租,按每月50元的租金损失计算40年)。
    开发商则认为,合同只约定接入煤气管道接口,并非开通,而且朱某提出的损失也没有事实依据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由于房屋结构设计的改变,该房事实上已不能再安装管道煤气,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,判决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6000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本案中,原、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因此,被告未按约履行接入管道燃气的承诺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被告辩称合同只约定接入管道接口而非开通管道燃气,明显有悖于生活常理和合同目的,纯属狡辩,法院不予采信。
    另一方面,不能接入管道燃气给原告带来的损失,客观上肯定存在,但是很难量化。原告所依据的赔偿标准缺乏合理性,故法院酌情予以认定。
    
  保证期间未约定 6个月后即免责
    案情实录:去年元旦,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孙某借款2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,约定于2006年6月1日归还,借条上不仅有赵某的签名,还注明保证人为李某。后来,赵某一直没有还款。今年5月,孙某起诉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2万元,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判决赵某归还借款,驳回孙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本案中,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,应视作连带责任保证。而且,保证人李某与债权人孙某并未约定保证期间,因此,孙某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从2006年6月2日起至当年12月2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可是,在这半年内孙某并没有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,所以李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。而孙某对赵某的债权从2006年6月2日起算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,故法院判决其归还借款。
    
  只要房东不反对 转租行为就有效
    案情实录:钮某租赁了商某、张某转租的营业房,并支付定金1万元。后来,钮某在承租房上添加设施遭营业房所有人制止,于是,钮某起诉认为商某、张某无权转租,要求法院确认定金合同部分无效,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《合同法》规定: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    在现实生活中,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,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禁止规定。而从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来看,法律只是赋予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,反之,在出租人未表示解除合同之前,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依然有效。
    本案中,房屋所有人对于被告的转租行为并无异议,所以被告的转租行为有效,原告以此要求认定定金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自然也就被驳回了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张杰 开声祥